国际硫磺交付说明
一、相关要求
1. 质量标准及升贴水:
产品的外观、物理性能等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本指标 | 含量:硫含量≥99.5%;灰分≤0.05%;有机物≤0.03%;水分≤2.0%; 色泽:亮黄色或淡黄色 杂质:无 | ||
质量等级 | A类 | B类 | C类 |
形状 | 球形状(颗粒均匀),直径2-12mm。无块状、粉状 | 纯半球状或半球状及少量片状混合物(颗粒基本均匀) | 球形状,直径2-50mm。无块状、粉状 |
升贴水 | 0 | -10元/吨 | -20元/吨 |
2. 包装要求:
包装要求 | 抽绳特大袋。包装完整、无破损。袋子需整齐堆放。每个特大袋应贴有国际标准化标签。 | 散货 |
升贴水 | 0 | 40元/吨 |
3. 原产地:中东、中亚及其他地区主要硫磺生产国。
4. 交货地:南京港。
5. 集装箱尺寸:20GP(40GP贴水40元/吨)。
6. 计量方式:过磅。以货物净重为准。
7. 磅差:±0.3%。
8. 交付单位:26吨。采购商应在合同月第一个购销日北京时间下午2点(迪拜时间上午10点)前达到最小交付批次要求。供货商最小交付量为260吨,供货商应在合同月第一个购销日北京时间下午2点(迪拜时间上午10点)前达到最小交付单位要求,并于购销截止日前达到最小交付量要求。购销截止日前5个购销日起,供货商卖出时须持有海运提单或指定交付仓库的待交付存货。(具体日期可参考商品供销协议)。
9. 货物交付溢短:±8%。
二、资金收付
1. 首日担保履约金为10%,合同月第一个购销日以后(遇节假日顺延),客户须支付20%的担保履约金;若客户为买方客户,购销截止日前五个购销日前,买方客户须将40%的货款支付给中联金,全额货款须于购销截止日前三个购销日前支付给中联金。
2. 货款的总计算应包含:
l 商品本身的订立价格(CIF价)
l 国际贸易规定及中国法律所征收的关税
l 基于商品的CIF价值(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及适用的关税按中国增值税率规定计算得出的增值税。
3. 买方客户须承担因采购上述商品而产生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及其他相关进口费用(见网站《收费标准》)。除货款以外的税费及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应于货物交付当日与货款一并划付。
4. 卖方客户交付商品为已清关硫磺,可作为替代品进行交付,升贴水为94元/吨,即卖方应收货款 =(订单价格*1.01*1.13+94)*交付货物实重,卖方客户应根据其实收货款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 服务费收费标准见网站《收费标准》。
三、货物交付过程
1. 买方交付流程:
(1) 买方可通过合同执行系统分批选择或确认交货明细,买方选择符合需求的货物明细后,须在当天将全额货款和进口相关费用通过中联金购销电子系统支付给中联金。
(2) 货物到港后,交付地港口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验货并在到货凭证中注明货物等级和实际重量。若包装为袋装,实际重量以过磅后扣除包装袋重量的净重为准。中联金根据报告依照合同交付等级标准核定货物的质量升贴水,根据货物的实际重量计算实收货款,并对买方进行尾款了结。
(3) 交付的货物明细经确认后,且货款结算完成后,中联金向买方开具提货凭证,买方凭提货凭证到港口办理提货手续。货物的仓储费由开具提货凭证当日起开始计算,逾期未提取的,买方将承担相应的仓储费用。
2. 卖方交付流程:
(1) 卖方应在交付期内将货物运输到交货港口的指定交货仓库。货物必须是满足交付要求的进口硫磺。货物到港后,交付地港口在到货凭证中注明货物等级和实际重量,确认无误后,中联金将货款划付至卖方。
(2) 对于目的港费用,中联金只接受以下:THC/目的港D/O费(不包括货运代理的货代提单及放单费,集装箱箱管费等)/文件费/EIR/EDI。此外,中联金在卸货港不应被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例如LSS、BAF、CMC等。此外,集装箱应为船公司自有集装箱(COC)。中联金唯一接受的还箱地点为南京港龙潭集装箱码头,其他相关费用卖方自行承担。入库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卖方与交付仓库自行结算。